王某与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赔付纠纷

时间:2021-12-15

基本案情

王某在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双方于2017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某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评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王某随后获得了因遭受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王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且经过成都市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因此获得了工伤保险的足额赔付(但该赔付还未办理拨付手续),但由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没有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不久后,王某申请离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但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多次洽谈无果,王某委托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为其主张权利。

代理过程

接受王某的委托后,案件办理律师王律师认为:王某与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但双方并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项目进行约定,且王某并未表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其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继续主张赔偿。为避免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否认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王律师建议王某再次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及享受足额的工伤待遇请求向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通知函,并保留通知凭证(EMS快递单原件)。在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单后再提起劳动仲裁。

案情过程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辩称王某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损害赔偿,王某放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合理的,且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没有其他劳动纠纷,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中虽然双方确认没有其他劳动纠纷,但王某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工伤赔偿,故该协议对工伤赔偿部分没有约束力。王某应当获得足额的工伤待遇。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审理,王某获得6万余元的赔偿,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王某办理工伤待遇拨付手续。

律师点评

劳动者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无论劳动者是否因该事故获得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的任何协议中,劳动者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者用人单位的赔偿只有数额而没有赔偿明细,劳动者没有获得足额的工伤待遇的,仍然可以提劳动仲裁要求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差额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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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曾任职川内某大型律师事务所联盟,任法律支持总监,负责全国联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工作。现任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部主管。长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积淀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厚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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