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时间:2021-12-22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小区遇到王某驾驶的有号牌标准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小区路面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范畴,故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出具了交通事故不受理通知书。王某经过住院治疗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合计7万余元。李某自认应当进行赔偿,但认为王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远远高过自己实际应承担的责任。收到王某的起诉状后,李某来到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求助。

代理过程

接受李某的委托后,案件办理律师王律师认为:该案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没有进行责任划分,王某按照李某应承担100%责任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待商榷的,故关于责任划分是较为重要的。其次,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也是应当重点审核的,比如王某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肯定不能单凭王某出具的单位一纸情况说明来认定。

案情过程

通过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甄别辩论,最终法院判定李某仅需赔偿王某2.6万余元,李某对该结果认可,王某也通过法院审理认可合理赔偿项目均得到赔偿,亦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当发生侵权事故时,伤者寻求赔偿是合理的要求,但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并非作为伤者一方所提起的任何主张都能全部得到支持,切不可漫天要价。律师的工作不是帮助任何一方逃避责任,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让责任承担主体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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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曾任职川内某大型律师事务所联盟,任法律支持总监,负责全国联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支持工作。现任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部主管。长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积淀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厚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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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累计接受上千人次的法律咨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在从业过程中,一直坚持正直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勤勉踏实的敬业精神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和赞誉。曾参与处理了资产达千万的婚姻家事纠纷,也曾带领团队深入甘孜州山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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