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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案 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2022-06-23 10:30:04.09123人浏览

       近日,河北省公安厅公布了唐山烧烤打人案的最新进展,很多朋友都在评论区和私信里咨询我,认为受害人的伤情评级太低,不合理。       问题关键点在于大家所理解的“轻伤二级”和司法领域上“轻伤二级”有很大区别。我非常理解大家看完视频后的愤怒,受害人被打得浑身是血,看上去都这么严重了,怎么才轻伤二级!       大家仔细看通报,当事人治疗在普通病房。只有非常严重的伤情才在重症监护室,当然并不代表普通病房就不严重了。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中提到的“轻伤”甚至“轻微伤”,都可能远比大家以为的重。比如,面部轻伤二级认定标准,包括: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等。所以, 哪怕只是“轻伤”,都是达到“断牙折骨”的严重损害程度。而且“轻伤”意味着,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罪”。       伤情鉴定有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也意味着刑事立案必须从严,如若不然,则会像以前的流氓罪,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可能性很大,最终受苦的也是老百姓。同理,在本案中,如果轻伤二级评级标准没这么高。那生活中很多的肢体冲突可能都得背上案底,如此,不仅会影响到某个个体的命运,甚至可能会牵连到整个家庭。       刑事立案从严其实是保护了绝大多数的社会民众的权益。希望大家理智冷静的去看待问题,我们既享受法律的保护,又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本就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只要有人过线必将得到严惩!目前,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这是大概率事件。对他们最后的定罪量刑,很有可能并不以这次伤人事件为限度,还要追究他们在过去这些年应当承担的罪责,最终的惩处很有可能会非常严厉。同时唐山市路北区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正在接受廊坊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事发地的派出所的相关民警也在接受异地监察调查。除恶未尽,还需要彻底查清:陈某志嚣张跋扈的背后,谁在给他们撑腰、壮胆?正义不能再迟到,让“雷霆风暴”来得更猛烈一些,还公众一片能安心撸串的朗朗天!社会和司法的进步不仅需要大家的监督亦需要大家的支持和理解,望诸君共勉。                                                                                                              左陈

知道法条就能自己打官司么?

2020-06-03 15:06:45.07773人浏览

知道法条就能自己打官司么?——从司法部开卷考试看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日常执业时经常会遇见有些当事人简单咨询了一下律师后,或者多跑几家律师事务所分别咨询后,觉得自己什么都懂了,以为打官司就是背法条,于是就自己拿着法条上法庭。可上法庭后就傻眼了,对方一个简单的发问或者稍稍提出抗辩后,就茫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这才发现原来打官司不是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 还有不少人认为律师就回答一下问题不需要什么成本,因此就心安理得地找律师免费咨询,更有甚者让你看一份判决书,审核一个合同,或者起草一份协议,如果提到费用,他们瞪大眼睛吃惊地叫唤:你们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看看文件而已,有啥成本,还需要收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看有“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今年进行的重大变革所映射出的道理就能明白了。实行了十五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今年改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司法部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和以前的司考相比有很大的改革,最引人注目的改革是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允许考生现场查阅法条。不过细想一下,司法部为考生提供法条,答案肯定不是直接就从书上能翻到的。法律是一门很博大精深的学科,处理千变万化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考察法律从业者的实践能力与对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对各种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法律制度的应对,还需要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并知道各地方政府、法院对这些法律的不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06-03 15:04:51.09237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相关解读: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18〕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本次《解释》的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制定《解释》是依法构建诚信社会、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的修改,均立足于更好建设诚信社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这一立法目的。为此,在制定《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尊重立法本意,遵循法理,从司法角度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防止义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废债务。  二是制定《解释》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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