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18-12-19

基本案情

肖某与某房产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房产公司在成都市青羊区开发修建的某商业房屋一间。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25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并对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时间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7年4月交付房款45万元,2017年5月交付房款50万元。2017年12月该房产公司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7年12月15日李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交接单》,李某在业主意见反馈一栏中载明“1、室内照明线路不通,灯不亮。2、合同约定上、下水通,现无上下水。3、合同约定平面图与实际施工位置错误。因以上原因,本人拒绝收房。因协商无果,肖某起诉到法院,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过程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李某不服原审判决,找到本所进行咨询,后委托本所的律师进行办理。后经过我所办案律师梳理证据,发现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楚,被上诉方提交的部分证据存疑,多次前往现场核实证据等。

案情过程

二审判决采纳我方大部分代理意见,我方当事人肖先生拿回应得的赔偿。

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生活重大支出,一旦出现纠纷,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必然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出现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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