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3日晚,邹某与友人在烧烤店吃烧烤,肖某因与邹某有矛盾在前(邹某也因此曾被行政拘留),在发现邹某新活动轨迹时,采用近前“手机拍摄”的方式以期望达到其索要赔偿的目的。邹某友人不允,进而肖某与邹某友人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抓扯。邹某友人不欲与肖某发生剧烈冲突故在肖某手持餐椅的追打下忍让跑开。肖某因邹某友人跑开转而对邹某推搡,邹某未反抗,在肖某拳打邹某头部过程中,邹某随手抓起餐桌上的啤酒杯朝肖某挥舞,并将该酒杯砸向肖某脸部,致肖某头面部多处挫裂伤。经鉴定,肖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当地公安机关经初步了解,在综合考虑到邹某与肖某的前期矛盾有过行政处罚的前提及本次肖某伤情严重(轻伤一级),且肖某的初次调查中陈诉为邹某及其友人先动手等情况下对本案立案邹某涉嫌故意伤害展开侦查。 邹某于2019年6月通过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官网咨询到所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在听取了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后,邹某决定委托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代理过程
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接受邹某委托后,指派王东兴律师代理本案。针对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王东兴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逐步攻破”的办理策略。 一、经过与邹某及案发当时部分证人的交流发现本案在定性为故意伤害中,邹某缺乏犯意,无故意伤害的故意。部分证人及邹某的言辞与伤者肖某对公安机关的陈诉有较大差异,故在侦查阶段,建议公安机关暂不对邹某采取强制措施。 二、由于伤者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较为严重。且邹某与肖某曾经有过矛盾,且邹某因此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伤者不停的向公安机关施压,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王东兴律师首先建议对肖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留出较多时间便于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事实。 三、针对警方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缺乏一锤定音的材料定罪存疑,王东兴律师与公安机关建议对邹某在其居住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进一步保障邹某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自由受到限制。 四、在公安机关结束侦查移交检察院后,王东兴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重点查阅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全部案卷材料,王东兴律师于2020年5月20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邹某构成正当防卫暨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该意见书中王东兴律师提出“首先肖某先对无故对邹某实施不法侵害,邹某仅只有一个反击行为,肖某在邹某倒地后持续对邹某实施侵害行为;其次邹某的反击行为是在其受到肖某持续侵害后的采取的方位行为,意图阻止肖某继续侵害,随后在肖某受伤后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而是原理肖某,充分表明邹某没有希望伤害肖某的主观故意,仅仅是阻止其不法侵害;最后邹某的防卫行为导致的肖某的伤情并不严重,且其作出的反击行为与肖某的侵害行为相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邹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请求检察机关对邹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情过程
2020年6月11日,检察机关在结合案卷材料及王东兴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认定邹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对邹某不起诉。
在个人生活过程中,与人发生冲突不可避免,能协商解决的,尽量避免肢体冲突。如肢体冲突不可避免,请控制自身情绪,不主动挑衅动手,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反击过程中如能有效阻止对方进一步实施侵害,就不能持续扩大应对手段,避让行为优先。但不能快速有效的保护自身不受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反制措施正当防卫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并尽快寻求职业律师的专业帮助。《刑法》的规定并不必然因为伤情严重程度而对实施伤害行为的人进行处罚。事有不明,及时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