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邹某于2017年1月12日于孙某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全款96万元买下孙某名下的位于温江区的某商品房,约定的过户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在签订合同之前我方当事人邹某多次向孙某确定房屋不存在任何债权或者是抵押权,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2017年4月25日,我方当事人邹某催促孙某尽快过户,孙某一直找理由搪塞。直至邹某委托本所律师,孙某也一直未过户并且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代理过程
经过我方律师接到委托之后,立刻进行调查,发现孙某的房屋于2016年12月已经抵押出去,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我方律师于法庭上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案情过程
法院对我方的意见予以采信,做出要求孙某退还邹某购房款96万并且支付房屋总价格25%的违约金的判决。
对于以上结果,邹某十分认可,并赞扬我司的灵活案件处理方式。当事人在面临一些纠纷时,应当适时的向专业人士咨询专业意见,在私力不能救济的时候要果然的委托律师处理,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