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金女士将自己在农村一套自建房以2万块钱的价格出售给同村的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张某在购得该房屋后张某应当将该房屋中一间房间交由金女士母亲居住,直至金母去世为止。张某在购得房屋后的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是不久张某就以各种理由要求金母搬出去。后来张某甚至将金母的私人用品扔出房间。金女士知晓该事之后多次与张某协商,村领导也积极从中协调均无果。无奈之下金女士委托我们处理本案。
代理过程
在接到金女士委托后,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不能以简单的合同纠纷处理本案,当时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距离委托律师处理时间已间隔11年。而且现如今那套房屋也在前几年因当地拆迁已被拆除。故我所律师经和金女士沟通案情,并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 故提出重新给金母找寻新的住处并由张某承担租金费用。后来经过多方协商,张某承担80%的租金费用。
案情过程
经我方代理,进入诉讼程序后,组织两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金母搬出张某家,在当地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养老。张某承担80%的租金费用。
对于以上结果,金某和张某均十分满意,并赞扬我司的灵活案件处理方式,办案过程并不只是考虑到结果。对此,律行者表示:当事人在面临一些纠纷时,在被一些言语或情节所影响下,一定要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人员的分析意见。在卸下心理负担的前提下,我们共同努力对案件进行研讨后灵活运用我们所有的方式和渠道,选取最佳的处理方式以最完美的结果呈现给纠纷双方。为委托人办好事是最基本的要求,让对方也满意才是我们始终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