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金融服务公司与巴某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2022-02-12

基本案情

巴某因资金需要找到成都某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请求公司为其提供贷款居间服务。经商议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巴某的资金需求为巴某提供咨询、推荐、居间或代为办理贷款等服务,巴某按照总放款额的相应比例向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手续费。若放款成功后巴某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双方还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如约协助巴某获得了银行贷款,但经公司多次催促巴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公司遂委托漫江律所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代理过程

案件主办律师认为,巴某与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依据合同获得服务费。巴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随后主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居间服务合同》、银行放款记录等证明公司已完成居间服务的证据,并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向仲裁庭提出请求由巴某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律师费。

案情过程

仲裁庭经审理,最终裁决巴某向公司承担支付居间服务费、延迟履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律师费。

律师点评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律师费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承担,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建议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从而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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