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借款险被套路 律师解忧追本获息

时间:2019-01-17

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起,孙某以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多次向刘某借款。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刘某甚至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告知孙某,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信用卡交由孙某使用。此后刘某多次通过向孙某微信转账、由孙某使用自己支付宝消费、由孙某透支自己信用卡、网络贷款消费等形式向孙某支付借款。 截止2018年4月14日,刘某通过上述形式借款给孙某总计50万元以上。2018年4月14日,孙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其欠刘某的借款总计50万元,并约定于2018年4月18日前归还刘某。此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要,但孙某拒绝偿还借款。刘某无奈,来到漫江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

代理过程

四川漫江律师所接受刘某委托后,指派郎布律师代理了本案。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郎布律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办理该案的代理意见: 1.本案中孙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中孙某对其与刘某的借款关系及借款总额予以了确认;虽然本案中刘某是通过将其支付宝账户、密码告知孙某、将以其名义办理的银行卡、信用卡交由孙某使用而不是直接转账给被告的形式来完成借款出借的,但通过其他证据,如上述借条及录音谈话记录等可证明其与孙某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及借款数额。 2.虽然刘某、孙某对借款利息并未有过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因孙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则因孙某逾期不还的行为,刘某可依法向其主张利息。

案情过程

法院经过审理,认可并采用了郎布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孙某返还刘某借款5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向他人出借借款务必开具合法且完备的借条,一方面借条是认定借贷关系及出借金额最直接有利的证据,即使出借一方完成出借的形式具备相当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借条又可以保障出借人获得相应的利息,如在借条中直接对利息进行约定或者通过约定还款日期的方式来获得逾期利息。 所以,即使出借的方式不具备一般借款关系的外观,如本案中的情形,借款关系也未必不能被认定,关键还是要看是否能就借款关系的存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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