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做卷帘门生意的,在2017年6月李某找到王先生说自己在承包某个监测站的修建工程,现在需要一批卷帘门。希望和王先生合作。后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王先生先后向李某提供了价值6万余元的卷帘门材料及安装服务。在合作过程中,王先生按照李某的要求对安装的卷帘门进行部门修改。后王先生履行完合同义务,在监测站验收完毕后。李某一直未支付剩余的两万余元货款,并指责王先生所提供的材料有问题。王先生多次和李某沟通无果后,王先生选择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代理过程
在接案后,我方综合分析王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王先生所提供的材料和服务均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无任何过错行为,同时从监测站了解到该单位已经将所有款项都已结算给陈某。故陈某是有付款的责任。
案情过程
经过诉讼程序后,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支付王先生货款总计两万余元。
发生纠纷后可自行先与对方进行沟通,但是自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